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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哈忘了购房大事 承担起42万元的巨额赔偿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2月9日12:30 新闻晨报 葛志浩 苏吾德

    签订合同购买数百万元的花园洋房后,王先生和邵女士竟然将此事遗忘。受事前承诺的“惩罚”,王先生一方除承担9075元的违约金外,还得支付42万元的巨额赔偿。

    2004年,王先生、邵女士相中了虹梅路上的某幢花园洋房,双方很快约定,甲方将全幢花园住宅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420万元;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另须承担总价款10%的赔偿责任。签约当日,王先生即支付房款5万元,并与卖家约定,于当年10月15日再次支付房款121万元。

    然而,合同签妥后,王先生和邵女士却忘了买房这桩事。直到10月15日付款那天,卖家通过中介公司催促买家。王先生、邵女士收到通知时,一时根本无法筹足120余万元现款。数日后,卖家即来函通知,要求解除与王先生、邵女士的购房合同,同时由王先生一方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按合同约定,王先生、邵女士在支付5万元首付款后,对于合同的履行漠不关心,更没有按时支付121万元房款,卖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而王先生则须赔偿购房总价款的10%。


关键字:合同,违约金,房款,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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