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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共筑爱巢 分手后对簿公堂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2月9日13:8 解放日报 黄可磊

  男女双方热恋时有商有量、高高兴兴地买房,一旦分手却为了争夺房产而恶语相向、各不相让,甚至对簿公堂,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买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民事行为,其中涉及到出资人、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贷款人等问题,而热恋中的男女在买房时大多对此没有约定,即使有约定的也比较模糊、随意,而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又不是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就难免引起双方在分手时对房产产权份额的争议。

  现实中,恋爱男女买房的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其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情况是男女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但是他们出资购买的比例不相等,有时甚至是由其中一方全部出资购买。房地产的产权按照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实际中的产权登记一般都是共同共有,因此产权证上登记的男女双方无论出资比例多少,都是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时如果有分割协议的,按照分割协议,如果没有分割协议则一般遵循均分原则,但会考虑共有人对该财产的贡献。这就是说,当恋爱男女分割共有房产时,如果有分割协议的就按照分割协议来分割房产。如果没有分割协议,虽然也会将出资比例作为对房产贡献大小的考虑因素,但不会完全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

  现实中,能够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很少,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房屋时出资比例较大甚至全部出资的一方就“吃亏”了。热恋时的男女双方在买房时,有的会将双方出资混同在一起交付给出售方,也有的是由其中一方代表双方将房款交给出售方,而双方都没有留下关于各自出资比例的书面证据,这就给在分割房产时证明自己的出资比例的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比例,那么就要对房产进行均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多或全部出资的一方“吃亏”就更大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恋爱中的男女在买房时最好对双方享有房产的份额比例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进行财产公证,另外还要保存在买房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出资比例的相关书面文件,以免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黄可磊

关键字:房产,产权,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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