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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赠房产给第三者 妻子主张无效而被驳回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2月9日13:10 解放日报 李亚慧

  案情介绍:

  梁先生在某市经商期间结识了红颜知己张小姐并同居。在2000年梁先生以公证的形式将其在该市购买的一套价值160万元的公寓赠给张小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由于张小姐坚持要求和梁先生结婚,梁先生迫于压力不得不向妻子汪女士坦白事实,寻求妻子原谅。汪女士后来了解,梁先生还为张小姐购置了房产,汪女士一怒之下将张小姐诉至法院,称梁先生赠送给张小姐的房产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张小姐应将房产予以返还,并要求张小姐对其赔礼道歉。
  原被告双方就梁先生所处分的房产到底是否有效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由于被告的介入,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夫妻感情。其丈夫系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的重大财产赠给第三者,这应当是无效民事行为。基于此举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应当将房产返还给原告。

  被告张小姐则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梁先生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接受这份赠与没有任何过错,从法律上来讲,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如果系争房屋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原告应当追究其丈夫梁先生的侵权责任。

  法庭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最终认为梁先生将其名下的财产赠给张小姐的民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属有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乃至判决后,都存有这样的争议,即梁先生和张小姐之间发生的婚外情,显然是违反道德。但违反道德,是否就必然违反法律,并导致梁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本案的判决,显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梁先生和张小姐的婚外情当然要遭受道德的谴责,但并不说明因违反道德而作出的民事行为就必然无效。首先,梁先生是系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他对系争房产享有法律上完整的处分权。而张小姐在接受该赠与时,并没有核实这份房产性质的法定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张小姐没有侵犯汪女士的财产权益,因而也不存在过错。另外,赔礼道歉是基于民事侵权而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由于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因此,法院对汪女士的两项诉请均未支持应在情理之中。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李亚慧律师) 


关键字:财产,房屋,侵权,产权,房产,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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