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作者: 陈江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的多哈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大会,会前电子商务曾作为一个议题被列入到大会的议程当中。在11月14日通过的大会决议中,部长们承认电子商务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均为各成员方的贸易创造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创造和维持一个有利于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部长们督促总理事会考虑采取合适的安排以继续开展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并应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向大会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在过去五年的时间里,电子商务正引起经济界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前每年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网络完成的交易量正呈直线增长,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潜力毋庸置疑。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贸易组织,积极关注这一新型的贸易形式,试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规则支持。 WTO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主要面临的问题
  在WTO框架下研究电子商务问题,主要应探讨的是如何将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贸易形式融入到现行的WTO框架内。以下是在现行WTO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所要面临的一些主要的问题:
  1.电子传输行为的定性。电子传输中所传输的数字化内容应视为商品还是服务?在网络上跨国界发送软件和进行医疗咨询,以及在网络上向全球同步发行某公司证券,其交易的标的是否属于同一类别?这些问题关系到到底应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还是其他协定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这也是电子商务融入WTO框架时遇到的最根本的症结。由于目前WTO成员方之间货物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与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相距甚远,所以依照不同的定性开展电子商务,其结果将有天渊之别。
  2.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如果我们将电子传输的形式和内容定位为服务贸易,则由于网络的无国界特点,一国的工商企业或个人可以在该国为他国客户自由地提供可能是他国有限度开放的服务,因此GATS以及各成员方加入WTO时开放承诺应如何得到执行,这又是一个问题。如果将其定位为货物贸易,则这类贸易是否应按照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征收关税,还是由于对之征税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而应给与免税?
  3.原产地规则。由于数字化信息的易复制性以及网络传输空间的纵横交错,在确定某一次传输的真实来源地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如果根据上述的定性《原产地规则》在一定情况下应被加以适用时,应如何使用这些规则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4.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WTO以就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问题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然而在数字化的环境下这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网络无国界、易复制、可匿名等等技术特征,使得网络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层出不穷,未经授权随意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滥用他人知名商标为域名或其他标记等乌烟瘴气弥漫整个网络。WTO是否应在TRIPS之后继续就这些问题做出规定?
  5.未来工作的主体。由于电子商务代表着国际贸易的新方向,因此WTO对电子商务的研究短期之内不会中断。目前WTO内部关于电子商务问题主要是由总理事会下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按各自管辖范围共同承担。这种体制是否应当延续下去,还是应在WTO内部设立专门的主管电子商务的机构?

WTO关于电子商务问题研究的现状

  WTO早在其1998年的日内瓦部长理事会上就已经将电子商务的研究提到议事日程,并通过一项电子传输行为暂时免税的决议。WTO总理事会下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就电子商务问题于1999年、2000年发布了报告,总计8份,2001年6月14日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还特地举办了“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的促进作用”的研论会。综合以上这些报告和会议,目前WTO对电子商务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
  1.WTO成员方普遍同意将在线交易分为三类:从选购到购买到送货完全经由互联网络完成的交易;不论交易的是商品还是服务,选购和购买经由网络进行,但配送按传统方式进行的交易;和涉及电信传输功能的交易,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
  2.根据WTO成员方的一般观点,绝大多数的在线交易应当属于服务的范畴,因此应当受GATS,而不是GATT的管辖。而且,WTO成员方普遍认为GATS所定义的受其管辖的服务并没有区分服务传输的技术手段。因此,成员方一般认为GATS的所有条款均应适用于经由电子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
  3.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一小部分产品,比如软件和书籍,应当如何分类,即是将其归入货物还是服务,WTO成员方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一本印制好的书籍按传统的方式交付时,一致的观点认为这是货物贸易的一种,然而当这本书被制成电子版本后,一些成员方认为该电子版本应被视为一项GATS规范内的服务,一些成员方认为该电子版本仍属于受GATT管辖下的货物,另一些成员方则认为电子版本既不属于货物,也不属于服务,它应属于一类新的产品,WTO应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
  4.截至目前的讨论中,另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在于作为GATS附件的基础电信协议与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接入、使用之间关系如何。由于根据该附件可以公平和合理地从公共电信运营商中获得出租线路,因此对于许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来说是十分有益的。然而,一些成员方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依据该附件是否或者应在多大程度上向他人提供这类接入服务存在疑问。

WTO关于电子商务问题研究的前景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WT-O在卡塔尔的多哈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大会,会前电子商务曾作为一个议题被列入到大会的议程当中。在11月14日通过的大会决议中,部长们承认电子商务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均为各成员方的贸易创造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创造和维持一个有利于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部长们督促总理事会考虑采取合适的安排以继续开展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并应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向大会汇报研究进展情况。部长们还宣布将现行的对于电子传输行为不征税的实践延长至第五次部长级大会。 除了关于关税方面的决议外,这次部长级会议的内容应当说都是务虚。短期之内,由于各国之间在特殊电子产品之间定性方面存在重大分歧,以及对于克服网络无国界性、确定各国对网络行为的管辖尚未有好的办法,加上目前全球经济不景气、成员方对于电子商务的关注程度减弱,因此全面解决WTO下电子商务问题还为时过早。尽管如此,WTO总干事穆尔先生多次呼吁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所以WTO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中仍然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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