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业的法律规范


网络服务业(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以至于缺少了网络服务业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则对大多数人而言,利用网络购物几乎是不可能的。ISP通过建立自有的覆盖多个城市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在每个联网城市以营运公司的形式组织当地的商务信息在网上发布,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商品交易、新闻、投资和金融、资料查询、计算机和软件支持、旅行、职业介绍、网上购物、天气、医疗、体育、游戏和爱好等。用户在当地上网,即可以享受当地的信息服务,又可以通过联机服务漫游到其它联网城市,共享其它营运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加强网络服务业的管理,将网络服务业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对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充分发挥互联网络的积极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网络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网络服务业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⑴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⑵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⑶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⑷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接入单位除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外,还应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跨省、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然后,经营性接入单位可以凭借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因特网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服务业的对口管理 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审批。联网机构必须申请到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互联网络的接入许可证,并且持有邮电部门核发的放开电信许可证,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网络连入服务。
由于网络服务业性质上属于电信加值网络业(Value-added Network),其所提供的服务已不是单纯的网络传输,而是同时提供许多经过特殊处理的信息于网络之上,故而增加了单纯网络传输的价值。 所以,网络服务业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各地分别成立信息管理办公室作为网络服务业归口管理办公室。

因特网出入口信道的管理 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除国际出入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邮电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市、自治区接入网进行分层管理,以便对入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
互联单位开通或扩充国际出入口信道,应当到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办理信道开通或扩充手续。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的管理 to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互联单位应当与接入单位签订协议,加强对本网络和接入网络的管理;负责接入单位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为接入单位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入单位收取联网接入费用。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和上级接入单位的管理;与下级接入单位签定协议,与用户签定用户守则,加强对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负责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收取费用。

安全责任 to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从事因特网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因特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即使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违反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10月日实行的新《刑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285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286条第1款);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第286条第2款);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第286条第3款);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第287条)。在网络环境下,这五种犯罪形式出现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应加倍警惕。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其基本职责包括:保障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制定安全管理的方案和规章制度;定期检察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收集安全记录,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向安全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情况。
每个工作站和每个终端都要建立健全网络操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内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严格网络工作人员的操作职责,加强密码、口令、和授权的管理,及时更换有关密码、口令;重视软件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对磁盘文件和软盘的发放和保管,禁止在网上使用非法软件、软盘。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由于技术原因和资金短缺,网络安全管理还比较薄弱,主要依靠接入单位的自律行为。这种状况已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络的要求。美国已实行了网络监控制度,检察过滤入网信息。德国则成立了网络警察工作小组,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收费标准 top

粗略的讲 ,网络使用费用包括入网费和服务费。入网费也称开户费,它是用户在进入互联网时向网络服务机构交纳的一次性费用。办理好入网手续和交纳入网费后,网络服务机构再向用户提供入网帐号和入网口令。
服务费也叫通信费,这是用户入网后的主要开销费用。不同的网络服务机构采用了不同的计费方法和规则。有的实行包月制;有的在基本费用下向用户提供固定数量小时的连入时间;有的按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时间区段计费。
目前,网络服务机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如何规范网络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使各网络服务机构的性能价格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波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