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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以后改户型 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9月22日15:31 名牌时报

  某开发商在进行拆迁建设项目并实施居民住宅开发,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苑先生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房屋补偿,并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总价款、差价款结算方式及其他相关条款。协议附有房屋建筑设计图,确定了房屋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等。

  在建设过程中,苑先生发现房屋洗手间的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建筑设计图载明的面积,房屋客厅的面积由此相对缩小了比例。为此,苑先生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能给予一个圆满的答复。

  律师看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当然,如果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变化、空间尺寸变化,从而影响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产公司应当于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或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或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或签署补充协议;否则,视同接受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本案中,因房产公司设计的变更导致被拆迁人苑先生的房屋结构发生了严重的变化,亦未将该变更设计依法或依约书面通知苑先生,该行为属为违约行为,苑先生依法有权退房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商,改户型,拆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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