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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子女不能擅自侵占老年人所租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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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3日10:33 解放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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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知青子女,回沪后和我奶奶住在一起,房子是奶奶承租的公房,只有我和爷爷奶奶的户口。去年爷爷去世了,这时,其他子女却说房子一半是爷爷的遗产,这一半应该卖了分钱。我奶奶只好答应要我出10万元把产权改成我的名字,奶奶把户口迁出,10万元分给他们,并写下协议。这样做可以吗? 答:需要提醒的是,公房不能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行遗产分割,其他亲属提出分割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本市公房出售相关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购买公房产权时候应当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协商,才能确定产权人。由于公房只有你和奶奶两个人户口,因此只要你们两人协商一致就可以把产权买下来。 但有一点注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老年人承租的公房子女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在办理老年人住房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检查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即使你本人想要有所动作的话也要照此办理。如果奶奶不识字的话,最好找第三者见证一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字:公房,产权,老年人,权益,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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