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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规定:安置费应归被拆迁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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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3日11:28 文汇报 孙洪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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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陆某系本市某处房屋的产权人。2002年该房屋动迁,陆某因年事已高就委托儿子周某办理该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后周某出国研修,遂转委托妻子李某继续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李某接受委托后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并领取了24.5万元的动迁款。李某领取动迁款后将其中的12.5万元给了陆某,剩余的12万元一直没有给付。2004年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将剩余的12万元拆迁补偿款返还给陆某。庭审中李某称24.5万元是拆迁部门给陆某、周某、陆某处孙女和自己共四个人的安置款,另外剩余的12万元已被其用于归还周某的欠款,故其不同意返还。
评析: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用。因此,李某领取的安置款应当归陆某所有。本案例中李某接受委托代理陆某与动迁部门签订安置协议并实际领取拆迁款,其作为代理人在未经陆某的同意或追认下不得擅自处分该笔款项。由于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将剩余12万元用于归还周某的欠款征得过陆某的同意,所以其主张是不能成立,其应当将剩余的12万元动迁款返还给陆某。
判决: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陆某剩余的房屋拆迁安置款12万元整。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
关键字:房屋,产权,动迁,动迁款,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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