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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定交房时间吃大亏 认真按合同办事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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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4日10:26 上海商报 陆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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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只不过40多天,然而购房者却认认真真地按照合同规定要求赔偿,并最终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以此看,牵涉合同条款的事情都非小事,事先严谨专业地设计合同条款,事后分毫不差地执行条款内容,随意违反条款规定会遭致极大损失。 事件:开发商延迟交房47天 2002年6月22日,范先生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住宅小区50号1002室商品房。该房建筑面积为96.46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5425元,总房价款为523296元。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对交房日期有两条不同的约定,合同正文第11条规定了交房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而合同补充条款却又约定,交房安排从2003年1月5日开始,按门牌号顺序每日办理1幢。 由于小区内该期总共销售9幢楼房,而范先生所购房屋在《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注明为第9幢,因此经范先生盘算,就算按照补充条款的规定,最晚交房也应该在1月13日。 然而,2003年1月16日,范先生仍未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于是,他前往开发商处询问情况,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当即将房屋交付通知书交给范先生,通知书上写明:2003年2月20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再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范先生看后心想,2月20日才办理交付手续,不就整整晚了1个多月了吗?反正合同规定延迟交房需要支付违约金,不怕你拖。 回家与家人商量后,范先生终究心里不踏实。当时上海房价正在不断上升,上市的新盘热门异常,大家仿佛是在抢房子而不是挑房子,他生怕一旦购房落空,损失可就大了,要知道十赔九不足啊。于是,范先生三天两头前往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询问、等待乃至要求早日办理交付。2月16日,在范先生的积极“吵闹”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终于为他办妥了交付手续。2003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交接书,4月30日,范先生取得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该到手的已经都到手了,这下范先生开始了他的“秋后算账”行动,向开发商要求索赔延迟交房的违约金,然而几次三番均被借故拒绝,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口角更是激起了范先生的怒火。他在向律师咨询后,于2004年5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法律手段向开发商索要赔款,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24595元,违约起算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16日。 判决:延迟交房须付赔偿金 在法庭上,开发商认为自己很冤枉。开发商代理律师辩称,合同补充条款规定交房安排从1月5日开始,按照门牌号顺序每日办理1幢,所以自己根本没有违约。此外,由于办理手续比较繁复,9幢楼房的业主数量庞大,因而无法及时按照预定每天办理1幢的计划完成,造成了范先生延迟收房并非故意,而是客观存在困难。 经过法庭审理,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合同法》明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因此具体交房时间应该采纳合同补充条款的规定,即交房安排从2003年1月5日开始,按门牌号顺序,每日办理1幢。范先生购买的房屋是第9幢,所以开发商应在1月13日前为范先生办理交房手续。从实际情况看,开发商晚交房34天,按照补充条款第3条的约定,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0.1%赔偿金,开发商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792.06元,并承担993.8元案件受理费中的711.68元。 记者寄言:合同条款来不得半点大意 对已经签订的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大意。像本案开发商那般,事先不将合同条款放在重要位置,模模糊糊,大大咧咧,思想上对交房时间的限定不重视,且抱有相差几天理所当然的态度,则会吃大亏。本案原告范先生只是该楼盘众多被延迟交房的购房者之一,如果其他众多被延迟交房的购房者皆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则开发商的损失就大了。 从另一方面来看,本案也反映了被告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综合质素较差,竟然在房产销售中最为重要的订立合同这样一个环节上犯错、出错,事后又不及时安抚,做好补救工作,从而导致了自己成为被告,继而败诉。其实作为弱势群体的小业主,如果开发商在自己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能够放低姿态,妥善安抚并采取一定的补救行为,小业主也不是非要告上法院,也极有可能就有商有量地悄悄地把问题给解决了。
关键字:开发商,延迟,交房,赔偿金,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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