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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少打官司多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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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9月24日11:7 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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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常常需要打官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客户经中介成交后拒绝支付中介费、跳单、客户取消居间委托等,而作为被告上法庭的中介常常是被客户认为操作不规范、未尽提醒或告知义务、存在欺诈等。 2004年2月,李小姐通过中介公司花了120万元购买了位于本市黄浦区的一套房子,产权人为王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李小姐与出售方王先生达成一致的付款协议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房款的10%,办理产权过户当日支付20%,待银行放款时直接将剩余的70%划入王先生账户。但王先生家人看市场房价节节攀升,认为该套房子售价过低,在交接房屋的前几天,将合同中约定的应随房屋同时转让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室内的固定装修,比如水龙头、门框等全部拆除。李小姐认为是中介公司未尽职才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形,所以拒绝支付中介费。后来中介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李小姐支付服务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对此,沪邦房产的专业人士表示,中介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服务费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提供专业房产经济服务的市场主体,更应通过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来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诉讼。上述案例中的中介公司与其选择在事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通过诉讼程序主张佣金损失,不如通过建议客户在合同中预留交房尾款的方式,帮助买卖双方避免交房风险。 关键字:房屋中介,业务,官司,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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