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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仲裁案件是否允许第三人申请加入?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5年6月2日15:19 名牌楼市

  刘先生与上家苏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上家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浦明路一套房屋出售于刘先生,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随后,刘先生按约交付了部分购房款,余款以贷款给付。在双方办理产权过户中,刘先生取得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收件收据,但在产权登记审核过程中,另一人(黄女士)诉至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要求上家苏先生将其所有的这套房屋出售给她,并对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后来刘先生得知,上家在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前,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他人。可刘先生觉得自已已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办理产权交易(虽因故未办成),这套房屋应属于自己,不应售于前一买家。刘先生想问:自己是否可以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前一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看法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赵俊律师认为,刘先生可以提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前一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仲裁,但能否获得通过取决于前一买家是否同意的态度。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刘先生与上家苏先生有仲裁协议,但与前一买家没有仲裁协议。如果前一买家不同意刘先生参加仲裁,则其与前一买家没有达成任何关于发生争议选择仲裁的口头或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庭不会同意刘先生以第三人身份加入仲裁。 

  关于第三人,仲裁与诉讼有所区别。如果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如果前一买家与卖家选择诉讼,那么刘先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虽然刘先生不能加入前一买家与卖家的仲裁,但可以另行提起仲裁,以上家违约为由,要求确认与上家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上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上家未能将房屋过户,表面上是前一买家提起仲裁及诉讼保全的原因,但根本原因是上家一房二卖,存在严重过错,未能将房屋过户,存在合同根本违约。 

  至于房屋应属于前一买家还是刘先生,两仲裁庭审理后会进行协商,最后分案裁决。 
  
  



关键字:仲裁案件,第三人,申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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